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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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828號抗告人 俞偉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6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第三審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以裁定予以駁回者,當事人如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請再審者,僅得對第三審裁定為之。倘當事人捨第三審裁定而僅對第二審裁定聲請再審,因其僅對第二審裁定聲請再審,並不能使第三審裁定失其效力,難達再審之目的,自為法所不許。本件抗告人主張原法院105年度重勞上字第5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對之聲請再審。惟抗告人前就原確定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以106年度台抗字第1319號裁定(下稱1319號裁定)予以駁回,有各該民事裁定可稽。抗告人捨本院1319號裁定,僅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難達其聲請再審之目的,其再審之聲請,自為法所不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有關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要件,涉及犯罪嫌疑等事實情節,當由原法院即事實審受理,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彭昭芬法官李瑜娟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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