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821號抗告人 詹前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郭國輝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再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3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
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2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向原法院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並未表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具體情事,其聲請自非合法。原法院因認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漫以原裁定顯然矛盾,影響其權益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莉雲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