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171號聲明人 楊竣凱 聲明人 楊竣允 聲明人 陳秀華 聲明人 盧維峻 聲明人 盧溦阡 本件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楊雲祥 拋棄繼承事件,除就聲明人楊鈺慧、 楊賢招 、 楊政文 、 楊智文 、 楊珮芬 、 楊榮招 之部分准予備查外,就聲明人陳秀華、盧維峻、盧溦阡、楊竣凱、楊竣允之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明人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明人並未取得繼承權,當不得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自不待言。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楊雲祥(下稱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楊雲祥(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號)於109年6月18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主張聲明人陳秀華、盧維峻、盧溦阡、楊竣凱、楊竣允均係被繼承人之孫,惟查被繼承人之子 楊昭來 前於92年8月27日死亡,楊昭來之子女遂成為被繼承人之代位繼承人即聲明人楊珮芬、第三人 楊權輝 及 楊權興 ,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復查楊權輝、楊權興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案件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被繼承人既有上開先順序繼承人楊權輝、楊權興未聲明拋棄繼承,則聲明人陳秀華、盧維峻、盧溦阡、楊竣凱、楊竣允依法即無繼承權,是其等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