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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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92號聲請人即原告 楊忠群
李權峯 吳愛治 李增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孫安妮鉅松營造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原告楊忠群、李權峯、吳愛治、李增俊4人(下稱聲請人4人)民國111年1月4日民事聲請撤回訴訟狀意旨略以:「聲請鈞院退還於110年1月8日110年度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正股)110年1月14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6048元」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4人於109年12月27日提起訴訟,前經本院以訴訟標的金額為151萬1384元為由,以本院110年度補字第96號裁定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048元,聲請人4人於110年1月14日如數繳納,有上開裁定、本院收據各1紙在卷可考,本件並無溢繳裁判費之情事,聲請人聲請退還第一審裁判費1萬6048元,於法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另聲請人4人針對同一事件已先後提出4次退回裁判費之聲請,經本院分別於110年7月15日、110年12月17日、110年12月28日、111年1月20日駁回聲請,有上開裁定各1份在卷可考,本件已為聲請人4人所提第5件聲請,聲請人4人若對本院裁定不服,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提起抗告,而非針對同一事項重複聲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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