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三二五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九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確定。詎其於受緩刑宣告期內,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分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六0號、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確定。其於緩刑期間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兩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