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八六?
原告己○○
丁○○○丙○○戊○○兼右二人之法定代理人庚○○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四六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黃永定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