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8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8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8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
之1,1選任辯護人洪永叡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357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被告與告訴人乙○○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國97年12月2日審理時當庭撤回告訴,有該次審判筆錄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