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50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明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故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法院於受理非訟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養子女之住所係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街○○巷○號,聲請人並現居於上址,除據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載明外,且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一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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