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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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身分證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示。
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所處之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贓物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依法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第9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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