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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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03號聲請人展豪海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二張,票據號碼:CH263740、CH263741,內載金額新臺幣157,000元、32,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8年1月20日、98年
3月17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票據即屬無效,無從補正。上開本票因未載發票日而屬無效,有本票(影本)二紙在卷可查,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