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804號
抗 告 人 泰瑞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抗 告 人 強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登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狀上抗告人強太企業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段登華之簽名或蓋章,並補繳抗告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
名或蓋章;如抗告不合此等程式,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8、第117條、第442條第2項、495條之1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然抗告狀上僅有抗告人泰瑞家
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慶祥之印文、抗告人強太
企業有限公司之印文,並無抗告人強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段登華之簽名或蓋章,且未據繳納裁判費,抗告程式尚
有不備。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
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