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6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645號
原   告  徐武秋
被   告 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志
訴訟代理人  陳文龍
       溫哲嘉 律師
被   告 數位天空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揭朝華
訴訟代理人  林宗憲
被   告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漢
訴訟代理人  洪世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固聲明請求被告應拆
除新北市○○區○○街○○號外牆之固定架並恢復原狀,惟被
告並未附具足資認定拆除上開房屋外牆固定架並將牆壁回復
原狀之估價證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11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具狀
陳報估價單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
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
裁定業於同年月28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
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該裁定自108年12月8日
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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