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更(一)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冠諭 選任辯護人 蘇慶良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冠諭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冠諭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廖純卿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