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鄒植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579號、106年度執字第8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植凱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鄒植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鄒植凱犯詐欺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附表:受刑人鄒植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3日│105年2月24日至│││││同年月26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少││││字第5838號│偵字第2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審││2771號│1388號│││├────┼────────┼────────┼────────┤││判決日期│106年1月12日│106年3月3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2771號│1388號│││├────┼────────┼────────┼────────┤││確定日期│106年2月8日│106年5月8日││├──┴────┼────────┼────────┼────────┤│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6年│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執助字第379號│度執字第80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