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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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丁瑋 (原名: 丁迪中 )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二、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單據或憑證(含房屋租賃契約書、交通費、電話費等)。
三、提出聲請人及其父親 丁純驥 、母親 劉春子 之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包括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五、陳明聲請人及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