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126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261號

原告 郭麗琴

被告 譚魁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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