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3827號債權人麥迪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昶輝 債務人元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義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元達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支票號碼:JG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
三、債務人元達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釋明或更正第二、三筆債權之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支票之利息僅能自退票日起算)。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