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張秀如 相對人 朱永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名「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更名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於民國97年5月24日由「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營業及資產、負債,嗣將該公司在台分行之主要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3,290,000元、新臺幣264,000元之抵押權。茲相對人即債務人朱永年於87年5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740,000元,於88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2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詎上開兩筆借款分別自101年11月25日及101年12月18日起,相對人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共計新臺幣1,274,35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影本等為證。
三、本院於102年4月1日通知相對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四、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2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草屯鎮│草屯││117│建│1338│10000分之141│朱永年│└──┴───┴────┴────┴────┴────────┴─┴─────────┴──────┴──────┘┌────────────────────────────────────────────────────────────────┐│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27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5905│成功路一段365│草屯段117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十層:95.65、合│陽台:8.73、花│全部│朱永年│共有部分:││││號十樓之4││凝土造、13層│計:95.65│台:1.57│││草屯段582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1│└──┴───┴───────┴───────┴───────┴────────┴───────┴───┴──────┴─────┘※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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