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四九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聲請減刑等罪,減刑如附表所載(即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間至九十四年四月間)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廿四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廢止前),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杭起鶴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