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南縣歸仁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三一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上易字第三一九號(偵查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偵字第一二四八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廿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杭起鶴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