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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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472號債權人 李雪娥 債權人 劉修廷 債權人 李美玲 債權人 林國勝 債權人 簡素緞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博郁 即.媛婷即被繼承人 張進明 之繼承人、.承人、 張涵茹 即被繼承人張進明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逾被繼承人張進明遺產範圍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博郁、 張媛婷 、 張媛鈞 、張涵茹發支付命令,惟查於民國98年6月10日後均為限定繼承,本件被繼承人張進明於101年3月9日死亡,依法為限定繼承,債權人僅得就遺產範圍內聲請發支付命令,逾此範圍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