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4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靜芳 上列上訴人黃靜芳與被上訴人 徐虹茵 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邱育佩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