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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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選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9號聲請人 林固禎 受選任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代理人 李欣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蔡埤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蔡埤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蔡埤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蔡埤(男、民國9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段○○○巷○號)於100年8月15日死亡,其生前未婚且無子女,而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均早於被繼承人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外甥,具親屬關係,爰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依法聲請從被繼承人之親屬中選任1人為本件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舊式手抄版戶籍資料等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外甥(即被繼承人之姊 林腰 之子),且被繼承人生前未婚亦無子女,而被繼承人之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均早於被繼承人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其親屬會議復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此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屬非訟事件,其審判範圍本不受當事人請求之範圍所拘束,即具有聲明之非拘束性及法院之自由裁量,本院本得依職權裁量選任適當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茲審酌本件被繼承人死後留有土地2筆、車輛1部等財產,此有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參,且無法定繼承人,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依法將歸屬國庫,而國有財產局本為國庫之管理機關,備有管理財產之專才,並具相當公信力,代管無人繼承遺產清理事宜亦為其執掌事務,可見其足以勝任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執此,本院認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擔任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江美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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