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32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炳芳 上列上訴人許炳芳與被上訴人 洪永道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邱育佩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