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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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16號聲請人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韓金發┌───────────────────────────────────────────────────┐│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8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林國座│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大│11,200元│0000000│96年1月15日││││同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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