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交上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上訴字第123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志明 選任辯護人 林正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11號,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陳俞伶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