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更一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復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3號,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葉韋廷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