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72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8年6月15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號為CH251741號,內載金額新臺幣2,350,000元,未載到期日,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二、查本件如附表之本票,相對人甲○○○係普翔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於票據上緊接於該公司章而簽名、蓋章,由形式上觀之,僅足認其係代理該公司發票,難認係與該公司共同發票,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甲○○○負發票責任,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272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98年6月15日│2,350,000元│未載│98年9月14日│CH25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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