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0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07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賴佩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於民國91年09月03日經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0910038786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一),復於民國96年8月13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二)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賴佩佩前於民國82年11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7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35,565元,及自民國92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2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