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二樓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張紹省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