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58號原告 常寧殷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蒼誠 即 誠伸 牙醫診所、 陳宏萁 、 孟倍如 、 陳美如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萬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