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7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志豪選任辯護人曾智群律師上列被告因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739號、99年度偵字第23735號、99年度毒偵字第5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志豪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姜志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傳拘無著,經本院發布通緝,被告於民國100年8月16日通緝到案,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係經本院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核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第3款所定羈押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100年8月17日裁定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00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楊麗文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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