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 陳品璇 債務人 陳金明 債務人 黃玉芬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依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陳金明、陳品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依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品璇於民國96年12月至101年04月間邀同債
務人陳金明、黃玉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58,945元整,復於民國102年05月至103年04月間邀同債務人陳金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5,15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品璇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金明、黃玉芬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對於本支付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