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7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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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7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7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浚承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調偵字第2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浚承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被告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手段處理其母與被害人之子間債務糾紛,反持棒球棒砸毀被害人所經營水果店內之電視、電子磅秤之財物,造成被害人受有約新臺幣30,000元之損害,且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實屬不該,惟念其造成之損害非鉅、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兼衡其犯後態度、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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