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09號原告 許建章 被告塔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俊益 原告因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塔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蔡俊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6,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6,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