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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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減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偉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在案,並經本院以83年度聲字第16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嗣受刑人於84年10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因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2年8月28日。
受刑人因另犯(一)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二)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上易字第480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四)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2376號、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509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6年2月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聲字第2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再因違反(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緝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犯(六)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29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再因違反(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11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0萬元,被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4781號判決駁回上訴後確定;再因犯(八)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3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因犯(九)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9年度易字第6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三)至(九)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2933號裁定就(三)、(五)、(六)、(九)所示之罪減刑並定與(四)、(七)所示之罪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5月確定,並與上開殘刑及(一)、(二)之罪所定之應執行刑1年2月接續執行,於87年
6月12日入監執行,於95年11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於100年6月15日經撤銷假釋,迄今尚未入監執行殘刑4年
3月8日,故尚未執行完畢,此有附表所示之罪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仍應依該條例聲請裁定減刑。
四、查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上開罪名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得以減刑之條件,又附表所示之罪亦均核於上揭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之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所示之犯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減得之刑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79年12月間起至81年1月│80年12月31日│80年11月3日│││29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80年度偵字第5585號│81年度偵字第2034號│81年度少連偵字第22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0年訴字第897號│81年度易字第949號│81年度訴字第1206號││實├─────┼───────────┼───────────┼───────────┤│審│判決日期│81年3月24日│81年4月30日│82年5月1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80年訴字第897號│81年度易字第949號│81年度訴字第1206號││決├─────┼───────────┼───────────┼───────────┤││確定日期│81年5月17日│81年6月25日│82年9月6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15日││期間或罰金額││││├────────┼───────────┴───────────┴───────────┤│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83年度聲字16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收受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民國79年7月16日修正之│民國79年7月16日修正之│刑法第349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1項│10條第1項、第4項││├────────┼───────────┼───────────┼───────────┤│犯罪日期│81年1月間起至81年4月│81年4月上旬│81年2月間│││1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81年度少連偵字第228號│81年度少連偵字第228號│81年度少連偵字第22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1年度訴字第1206號│81年度訴字第1206號│81年度訴字第1206號││實├─────┼───────────┼───────────┼───────────┤│審│判決日期│82年5月10日│82年5月10日│82年5月1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81年度訴字第1206號│81年度訴字第1206號│81年度訴字第1206號││決├─────┼───────────┼───────────┼───────────┤││確定日期│82年9月6日│82年9月6日│82年9月6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2月││期間或罰金額││││└────────┴───────────┴───────────┴───────────┘┌────────┬───────────┬───────────┬───────────┐│編號│七│八│九│├────────┼───────────┼───────────┼───────────┤│罪名│故買贓物│偽造文書│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犯罪日期│81年3月初│81年2月間│80年12月間起至81年4月│││││1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81年度少連偵字第228號│81年度少連偵字第228號│81年度少連偵字第22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1年度訴字第1206號│81年度訴字第1206號│81年度訴字第1206號││實├─────┼───────────┼───────────┼───────────┤│審│判決日期│82年5月10日│82年5月10日│82年5月1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81年度訴字第1206號│81年度訴字第1206號│81年度訴字第1206號││決├─────┼───────────┼───────────┼───────────┤││確定日期│82年9月6日│82年9月6日│82年9月6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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