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2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65號原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何煖軒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黃胤欣 律師被告勞動部代表人 許銘春 (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徐婉蘭 律師
參加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兼代表人 劉惠宗 (理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劉惠宗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劉惠宗為參加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下稱參加人工會)理事長,原告以參加人劉惠宗於民國107年1月12日至勞動部抗議時洩漏原告公司人評會應予保密之內容、於107年1月12日至空服處空管部關切會員受原告約談之行為、於107年1月17日在華航園區呼口號並透過網路對外直播之行為、於107年1月19日發表「華航營收1.563億元」「主管考績只有優與甲上」等言論之行為為由,而於107年1月25日對參加人劉惠宗召開紀律人評會議,於翌日對參加人劉惠宗作成記大過乙次及小過兩次之懲處處分(下稱系爭懲處)。參加人遂以原告所為系爭懲處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向被告提起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申請,經被告於107年7月20日作成107年勞裁字第10號裁決決定(下稱原裁決),原裁決決定如下:「一、相對人(即原告,下同)於107年1月26日對申請人(即參加人,下同)劉惠宗予以一大過兩小過之懲處處分,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二、撤銷相對人於107年1月26日對申請人劉惠宗予以一大過兩小過之懲處處分。三、相對人應自本裁決決定書送達翌日起7日內,塗銷申請人劉惠宗一大過兩小過之懲處紀錄,並將塗銷事證存查。四、相對人應自本裁決決定書送達翌日起7日內,將本裁決決定附件所示文字以標楷體16號字型公告於所屬內部網站即『中華航空企業資訊網』(http://www.eip.china-airlines.com)首頁10日以上,並將公告事證存查。五、申請人其餘之請求駁回。」。原告就原裁決不利於原告部分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裁決主文第1、2、3、4項均撤銷。
三、經查,本件參加人係原裁決之申請人,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訴請撤銷原裁決不利原告之部分即原裁決主文第1、2、
3、4項,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黃秋鴻法官王俊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