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定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30號;110年度執字第3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定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定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如附件聲請書及所附「受刑人彭定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並如本裁定附表)。
二、經查,受刑人彭定宇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處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刑確定(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且經地檢署調查,該受刑人已表示對於如附表所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要」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如執聲卷附「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亦無其他意見)。準此,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犯罪之類型、間隔期間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08.02│109.07.09下午1時││││45分許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偵查案號│桃園地檢108偵2230│桃園地檢109毒偵50│││5(及「一覽表」未│15│││記載之22496、2388││││7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桃園地院││實審├──┼─────────┼─────────┤││案號│109上訴1169│109壢簡2118││├──┼─────────┼─────────┤││判決│109.07.28│110.02.22│││日期│││├───┼──┼─────────┼─────────┤│確定判│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決├──┼─────────┼─────────┤││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判決│109.08.26│110.03.23│││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9執1781│桃園地檢110執37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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