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EVIKAJULIAWATI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210號、107年度毒偵緝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伍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NEVIKAJULIAWATI前於民國107年2月6日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B室居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並於同日15時5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當場扣得白色晶體1包,嗣該晶體經鑑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350公克),且被告因上揭犯行,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檢察官以
107年度毒偵緝字第4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上揭扣案物品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及上揭緩起訴處分附卷(見107年度毒偵字第1401號卷第10至14頁、第21頁,108年度聲沒字第
210號卷第4頁)可稽。上揭甲基安非他命既係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即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尚無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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