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睦呈(原名周哲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681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沒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柒貳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
6年度毒偵字第6818號被告林睦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8年7月1日期滿。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723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係指法令禁止持有之物,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禁止持有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有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上開案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9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1包,係上開案件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是核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盈萩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