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秉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秉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秉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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