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9號聲請人 黃忠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黃忠惠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黃忠惠(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
臺南州新豊郡龍崎庄番社250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事實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黃忠惠(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州新豊郡龍崎庄番社貳百五拾番地)之弟弟,因聲請人從未見過黃忠惠,黃忠惠生死不明,迄今已逾56年,是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黃忠惠之手抄戶籍謄本附卷可稽,除於民國35年時尚有設籍資料外,已無其他資料,本院亦查無黃忠惠更新後之戶籍資料,顯見其確屬行方不明之狀態,堪予認定,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職權逕行宣告失蹤人黃忠惠死亡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曾詩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