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271號債權人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翊蓁林玉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債務人林翊蓁即林玉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票號CS0000000、CS0000000、CS0000000、CS0000000之支票4紙原本(因日期影印不清楚)。
㈢請求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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