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7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110號聲請人 吳泓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煒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究為「黃煒晴」或「 黃煒勤 」)?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確認票面之金額及請求之金額各為何(是否僅請求債權餘額225,920元)?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三、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因票據號碼TH0000000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66條第1項及第124條規定,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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