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5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誼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誼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拾貳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俊誼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3年7月10日起執行羈押。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又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七、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3之詐欺罪。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16、210條罪嫌,有證人廖本鏞、 陳睿騏 、 吳家煒 、 羅暄淳 、 劉家琪 、 許振綱 、 何禮憲 等人之證述及LINE對話紀錄、汽車買賣合約書,中央健康保險署函文等證據可查,被告於偵查時係經通緝、逮捕到案,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於本件犯多件詐欺犯行,足認被告所犯詐欺罪嫌部分,有反覆實施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2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古紹霖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