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3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365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黃文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黃文筆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貸款編號: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450076元整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