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83號債權人 劉美華 債務人 張秀話 債務人 劉雨蝶
一、債務人張秀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其中之附表編號二、三之肆佰伍拾萬元本金及利息由債務人劉雨蝶連帶給付,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683號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秀話│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1,000,000││03月19日起││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張秀話、劉│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1,000,000│雨蝶│03月19日起││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張秀話、劉│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3,500,000│雨蝶│03月19日起││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