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1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侯鴻儒 被告冠宏特殊鋼有限公司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周鳳英 被告 張春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尚有事實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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