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31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侯鴻儒 被告冠宏特殊鋼有限公司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周鳳英 被告 張春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張春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範圍內,與冠宏特殊鋼有限公司、被告乙○○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伍拾貳萬貳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二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張春景於繼承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冠宏特殊鋼有限公司、被告乙○○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楊豊彥 ,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甲○○,經新任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院卷第114頁至第120頁),經核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主張基於消費借貸、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2萬26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嗣於訴狀送達後,原告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變更聲明為:
(一)被告冠宏特殊鋼有限公司(下稱冠宏公司)、乙○○應連帶給付原告852萬26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二)被告張春景即丙○○之繼承人應於所繼承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冠宏公司、乙○○負連帶責任(見院卷第87頁至第89頁),是以原告所為聲明之變更,顯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見院卷第166頁至第169頁),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冠宏公司因資金週轉所需,而分別於100年6月13日、100年7月26日、104年1月28日邀同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乙○○、訴外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並簽訂借款金額各為3000萬元、500萬元、300萬元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約定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率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一所示。詎被告冠宏公司於105年1月2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二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訴外人丙○○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清償之責,惟其已於105年1月28日死亡,被告張春景成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期限內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自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一)被告冠宏公司、乙○○應連帶給付原告852萬261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二)被告張春景即丙○○之繼承人應於所繼承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冠宏公司、乙○○負連帶責任。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聲請拋棄繼承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除戶全部)、繼承權拋棄證書、繼承系統表在卷可證(見院卷第6頁至第32頁、第46頁至第59-3頁、第33頁至第45頁);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復經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息、違約金並就受償數額為調查之結果,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本件被告冠宏公司為借款人,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而被告張春景為連帶保證人丙○○(105年1月28日死亡、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且未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11月15日高少家美家字第1050024614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106年1月24日士院彩家靜105司繼519字第1060201380號函在卷可佐(見院卷第130頁、第151頁),則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張春景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冠宏公司、乙○○及張春景以其因繼承被繼承人丙○○所得遺產為限,應連帶給付原告852萬261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林志衡│本金、利息、違約金(單位:新臺幣)├─┬─────┬─────┬───────┬─────────┬─────────┤│編│原借款金額│尚欠本金│借款日期│利率(年息)│違約金計算方式││號│(元)│(元)││││├─┼─────┼─────┼───────┼─────────┼─────────┤│1│140萬元│14萬8246元│100年7月26日起│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至105年7月26日│加碼年率1.2%(目前│利率10%;逾期超過6│││││止│合計年率2.4%)│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2│60萬元│6萬3528元│100年7月26日起│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至105年7月26日│加碼年率1.2%(目前│利率10%;逾期超過6│││││止│合計年率2.4%)│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3│210萬元│22萬2337元│100年7月26日起│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至105年7月26日│加碼年率1.2%(目前│利率10%;逾期超過6│││││止│合計年率2.4%)│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4│90萬元│9萬5278元│100年7月26日起│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至105年7月26日│加碼年率1.2%(目前│利率10%;逾期超過6│││││止│合計年率2.4%)│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5│195萬元│156萬元│104年1月29日起│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至109年1月29日│加碼年率1.22%(目│利率10%;逾期超過6│││││止│前合計年率2.42%)│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6│105萬元│84萬元│104年1月29日起│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至109年1月29日│加碼年率1.42%(目│利率10%;逾期超過6│││││止│前合計年率2.62%)│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7│260萬元│260萬元│104年9月7日起│按本行TAUBOR利率指│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至105年3月5日│數加碼年率2.05151%│利率10%;逾期超過6│││││止│(目前合計年率2.78│個月按原利率20%計││││││618%)│算│├─┼─────┼─────┼───────┼─────────┼─────────┤│8│140萬元│140萬元│104年9月7日起│按本行TAUBOR利率指│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至105年3月5日│加碼年率2.15151%(│利率10%;逾期超過6│││││止│目合計年率2.88618%│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9│65萬元│65萬元│104年10月5日起│按本行TAUBOR利率指│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至105年4月2日│加碼年率2.09629%(│利率10%;逾期超過6│││││止│目合計年率2.78373%│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10│35萬元│35萬元│104年10月5日起│按本行TAUBOR利率指│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至105年4月2日│加碼年率2.19629%(│利率10%;逾期超過6│││││止│目合計年率2.88373%│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11│28萬7000元│14萬0610元│104年12月10日│按本行TAUBOR利率指│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起至105年5月26│加碼年率2.5%(目合│利率10%;逾期超過6│││││日止│計年率3.23456%)│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12│12萬3000元│6萬0262元│104年12月10日│按本行TAUBOR利率指│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起至105年5月26│加碼年率2.6%(目合│利率10%;逾期超過6│││││日止│計年率3.33456%)│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13│27萬3000元│27萬3000元│105年1月14日起│按本行TAUBOR利率指│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至105年6月24日│加碼年率2.5%(目合│利率10%;逾期超過6│││││止│計年率3.24744%)│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14│11萬7000元│11萬7000元│105年1月14日起│按本行TAUBOR利率指│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至105年6月24日│加碼年率2.6%(目合│利率10%;逾期超過6│││││止│計年率3.34744%)│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借款總金額:1380萬元│└─┴───────────────────────────────────────┘附表二┌─────────────────────────────────────────┐│本金、利息、違約金(單位:新臺幣)│├─┬───────┬───────┬─────┬─────────────────┤│編│應給付金額之本│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金(元)││├────────┬────────┤│││││逾期6個月以內按│逾期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10%│原利率20%│├─┼───────┼───────┼─────┼────────┼────────┤│1│14萬8246元│自105年1月26日│2.4300%│自105年2月26日起│自105年8月27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8月26日止│至清償日止│├─┼───────┼───────┼─────┼────────┼────────┤│2│6萬3528元│自105年1月26日│2.4300%│自105年2月26日起│自105年8月27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8月26日止│至清償日止│├─┼───────┼───────┼─────┼────────┼────────┤│3│22萬2337元│自105年1月26日│2.4300%│自105年2月26日起│自105年8月27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8月26日止│至清償日止│├─┼───────┼───────┼─────┼────────┼────────┤│4│9萬5278元│自105年1月26日│2.4300%│自105年2月26日起│自105年8月27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8月26日止│至清償日止│├─┼───────┼───────┼─────┼────────┼────────┤│5│156萬元│自105年1月29日│2.4500%│自105年2月29日起│自105年8月30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8月29日止│至清償日止│├─┼───────┼───────┼─────┼────────┼────────┤│6│84萬元│自105年1月29日│2.6500%│自105年2月29日起│自105年8月30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8月29日止│至清償日止│├─┼───────┼───────┼─────┼────────┼────────┤│7│260萬元│自105年2月7日│2.7944%│自105年3月7日起│自105年9月8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9月7日止│至清償日止│├─┼───────┼───────┼─────┼────────┼────────┤│8│140萬元│自105年2月7日│2.8944%│自105年3月7日起│自105年9月8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9月7日止│至清償日止│├─┼───────┼───────┼─────┼────────┼────────┤│9│65萬元│105年2月5日起│2.8392%│自105年3月5日起│自105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9月5日止│至清償日止│├─┼───────┼───────┼─────┼────────┼────────┤│10│35萬元│自105年2月5日│2.9392%│自105年3月5日起│自105年9月6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9月5日止│至清償日止│├─┼───────┼───────┼─────┼────────┼────────┤│11│14萬610元│自105年4月6日│3.1874%│自105年5月6日起│自105年11月7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11月6日止│至清償日止│├─┼───────┼───────┼─────┼────────┼────────┤│12│6萬262元│自105年4月6日│3.2874%│自105年5月6日起│自105年11月7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11月6日止│至清償日止│├─┼───────┼───────┼─────┼────────┼────────┤│13│27萬3000元│自105年2月14日│3.2429%│自105年3月14日起│自105年9月15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9月14日止│至清償日止│├─┼───────┼───────┼─────┼────────┼────────┤│14│11萬7000元│自105年2月14日│3.3429%│自105年3月14日起│自105年9月15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9月14日止│至清償日止│├─┼───────┴───────┴─────┴────────┴────────┤││總金額:852萬2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