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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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5號上訴人日代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亨昌鐵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83,20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6,9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